索引号: | 146916054/2018-11994 | 发文时间: | 2018-01-22 |
公开方式: | 主动公开 | 公开时限: | 长期公开 |
文件编号: | 发布机构 | 市烟草专卖局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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湖烟专罚公告字[2018]第23号 |
2018年1月15日11时10分,我局执法人员联合邮政管理部门在湖州市南浔区嘉业路398号中通快递南浔站快递站到货区查获卷烟利群(软红长嘴)7条、中华(硬)3条、中华(软)3条合计3个品种13条。现场无法找到该批卷烟的货主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,经局领导批准,我局对上述卷烟依法予以证据先行登记保存。此后,该批卷烟货主一直未来我局处理该批卷烟,现公告如下: 请货主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携带相关证明到我局(地址:湖州市环城东路288号,联系电话:0572-2522309)认领并接受调查处理。逾期不来的,我局将依据《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理。
特此公告。
浙江省湖州市烟草专卖局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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