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污染天气期间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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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8年1月17日下午15时,市治气办发布了《关于启动大气重污染天气蓝色预警的通知》(湖治气办发〔2018〕1号)。根据《湖州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规定》第六条,重污染天气期间,全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。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: 一、全面禁止燃放时间 本通告发布之时起,至市治气办发出解除大气重污染蓝色预警。 二、全面禁止燃放范围 湖州市行政区域。 三、其他注意事项 全面禁止期间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。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,由公安机关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《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》《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行政处罚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 各机关团体、企事业单位、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、物业管理小区要加强对本单位、辖区宣传教育,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,确保人员、财产安全。如有发现违反通告行为的,市民有权予以劝阻并及时举报。违规燃放24小时举报电话:110。 湖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1月17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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